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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发布时间:2026-01-21 09:37??????来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浏览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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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市劳人仲案字[2026]第028号

申请人:刘辉,男,汉族,1983年03月14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衡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30xxxxxxxxxxxx774

委托代理人:何思莹,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衡阳九根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8MAD8JCH024,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蒸湘街道长丰大道56号尚城中央广场1、2号楼206室。法定代表人:陆军。

申请人刘辉与被申请人衡阳九根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26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刘辉、委托代理人何思莹与被申请人陆军到庭参加了仲裁审理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24年9月23日应聘被申请人处上班,开始担任项目经理,工资方式为底薪加提。约好底薪为2024年9月份333元,后面五个月每月1000元,第六个月担任工程部经理每月4000元,以上工资不包括提成,都是底薪,提成按管一个工程总价3%提成。申请人入职以来,被申请人没有跟申请人签劳动合同,也没有按时交给五险一金,上班时间为上午8点半去,有时7点上班,中午休息两个小时,一直工作到下午六点,没有周六、周天,天天上班,周一被申请人虽然规定休息,但也给申请人安排工作,五一、春节都上班。被申请人还拖欠申请人工资,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索要工资,被申请人都置之不理。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侵犯申请人的权益,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出诉请,请求依法裁决如下请求;1、依法请求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2、依法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赔偿金5400元(2700元/月X1个月X2倍=5400元);3.依法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9700元(2700元/月X11月=29700元);4、依法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赔偿失业保险损失费17460元(1940元/月X90%X10个月=17460元);5、依法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双休日工资42944元(244元/天X88天X200%=42944元);6、依法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320元(244元/天X10天X300%=7320元);7、依法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49700元;8、依法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11个月的社会保险金。

被申请人辩称:第一、整个衡阳的装修模式都是承包模式,申请人是项目经理,装修项目的材料由公司采购,公司给项目经理发放1000元/月的补助,工人由其管理,我们是承包模式,除了给申请人发放补助以外,申请人拿项目的两到三个点的提成,我们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合作关系,正常情况下工资1000元/月是找不到人的。第二、申请人问被申请人有几个工地怎么样了,要发钱了,被申请人说要等一下,然后申请人就联系不上了,工地也不管了,都是被申请人在处理。第三、申请人是我的亲戚木工师傅介绍的,我当时需要找项目经理来承包,我姨夫告知我"我以前在刘辉手下做过事,刘辉还可以",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申请人确实不错,也是个做事的人,我开始不知道申请人是失信人,哪怕后面我知道了我也不计较,我认为主要把事情做好就行了,我们一家人都对其还不错。去年年底大家都很紧张,所有人的提成都没给到位,只有申请人的提成全部结给他了,因为申请人做事还可以,我们也想留住好的项目经理。申请人今年还是说经济紧张,我们就把所有项目全部承包给申请人了,但是公司花费的广告成本、人力成本营销,申请人却将转介绍的资源都拉到自己名下,不好的项目就拉到公司,被申请人的公司是倒闭了,但是申请人自己的项目做的风生水起。申请人后续经手几个项目都是不了了之,被申请人的态度是:原来做的事按照原来的约定去算,但是不能通过这种方式,如果申请人继续坚持顶多我做个失信人。

本委查明:

1.申请人于2024年09月23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项目经理,后于2025年03月调整为工程部经理,2025年08月被申请人以业务减少为由将其调回项目经理岗位,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双方口头约定工资为底薪+项目提成:2024年09月底薪333元,2024年10月-2025年02月底薪1000元/月,2025年03月-2025年06月底薪4000元/月,2025年07月底薪3111元,2025年08月底薪1000元,提成按项目总价3%计算。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2024年09月-2025年08月工资合计25444元,未支付2025年03月-2025年08月项目提成18590元。

3.申请人在职期间接受被申请人负责人陆军的工作安排、岗位调整及工作管理,请假被扣除底薪,其从事的项目经理工作属于被申请人建筑工程主营业务范畴。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于2025年09月离职。

4.申请人主张加班费仅提交水印相机拍照截图,未提供考勤记录、加班审批单等充分证据;主张失业保险损失费未提交失业登记、社保缴费记录等佐证材料。被申请人主张与申请人为承包/合作关系,但未提交书面承包协议、项目结算凭证等证据。

事实,有庭审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相关书证为凭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各项仲裁请求,分别分析认定如下:

365体育官网劳动关系:根据《365体育官网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劳动关系成立。本案中,被申请人为合法用工主体,申请人为适格劳动者;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的管理与工作安排,存在人身从属性;其提供的劳动属于被申请人主营业务范畴。被申请人主张的承包/合作关系无证据佐证,本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请求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本委对该项解除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365体育官网经济赔偿金:申请人主张经济赔偿金54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赔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而本案系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赔偿金的法定适用条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第一项规定,申请人因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违法情形解除劳动关系,有权获得经济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经济补偿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基本工资、提成等货币性收入。申请人离职前12个月已发工资25444元,未发提成18590元,应得工资总额为25444+18590=44034元,月平均工资为44034÷12个月=3669.5元。故本委对申请人主张的经济赔偿金5400元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669.5元。

365体育官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二倍工资。申请人2024年09月23日入职,双倍工资差额起算于2024年10月23日,申请人主张29700元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委予以认可。

365体育官网失业保险损失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失业保险待遇损失,需同时满足"劳动关系合法存续、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四大核心条件。本案中,申请人虽以被申请人未缴社保为由被迫离职,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形,但未提交社保缴费记录(证实未参保事实)、失业登记凭证或无法登记的书面说明等关键证据,无法证明因被申请人未参保导致其实际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及具体损失金额。故申请人主张失业保险损失费的请求,因证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

365体育官网双休日加班工资与节假日加班工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365体育官网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需举证证明"存在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行为、加班时长及加班内容"。本案中,申请人仅提交水印相机拍照截图,未提供经单位确认的考勤记录、加班通知、加班期间的工作成果、同事证言等有效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存在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亦未举证证明被申请人掌握该类加班证据而拒不提供。同时,申请人主张的加班工资未明确具体加班时长、计算基数及对应节假日,不符合法定主张要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该项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365体育官网工资。申请人提交的项目提成核算表、庭审笔录可证实双方约定3%的提成比例及未支付18590元提成的事实,被申请人未举证已支付该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应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提成工资18590元。

365体育官网补缴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补缴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不属于本委受理范围,申请人可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主张权利。

本案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365体育官网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1.确认申请人刘辉与被申请人衡阳九根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5年08月解除;

2.被申请人衡阳九根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刘辉经济补偿3669.5元;

3.被申请人衡阳九根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刘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9700元;

4.被申请人衡阳九根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刘辉提成工资18590元;

5.驳回申请人刘辉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  裁  员:高  虹

                        二0二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蒋  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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