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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官网印发《衡阳市民政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政策法规科发布时间:2023-11-01


局机关各科室、市民政综合执法大队、市救助管理站:

     《衡阳市民政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局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衡阳市民政局                          

                                                     2020年8月26日                  



衡阳市民政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365体育官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365体育官网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3号)和《衡阳市人民政府365体育官网印发<衡阳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发〔2019〕14号)精神,经局党委研究同意,现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各单位(科室)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其他行政权力等行为时执行"三项制度",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工作任务

  (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落实执法公示责任。各单位(科室)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及时通过衡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及衡阳市民政局门户网站、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依法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2.强化事前公开。各单位(科室)要完成以下事前公开事项: 

(1)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要全部录入全省行政执法信息管理系统和衡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 

(2)要在单位公示栏中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照片、执法证编号)、职责、权限、依据、程序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编制、公开单位服务指南、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执法流程图应当经合法性审核后,汇编成册报同级司法局备案,并在衡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公示。 

行政审批服务科要在政务服务窗口规范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审批流程图、查询方式、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3.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公示以下信息: 

(1)主动亮明执法人员身份,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或经备案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依法及时准确进行文字记录。 

(2)执法过程中要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并及时记录。 

4.加强事后公开。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单位(科室)要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单位、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各单位(科室)的行政执法信息要通过衡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公示。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责任。各单位(科室)在执法时要通过文字、音像(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照相机等)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2.完善文字记录。各单位(科室)在执法时要通过执法文书记录执法过程,原则上统一使用市司法局制定的行政执法参考文本,但也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统一适用的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并报同级司法局备案。在制定的执法决定文书格式文本上充分体现执法决定说明理由的要求,指引执法人员加强执法决定说理,说理应当对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三个方面进行充分说明。 

  3.规范音像记录。 

  (1)合理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市民政执法大队、市救助管理站要按照执法实际需要配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原则上,每个单位必须配备一间带有视频监控录音录像功能的听证询问室,并保证每5名执法人员至少配备一台执法记录仪。 

  (2)明确音像记录范围。各单位(科室)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必须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3)加强音像记录管理。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则、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研究制定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4.严格记录归档、发挥记录作用。各单位(科室)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记录信息借调阅监督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明确案卷、音像保管员,安排专人负责,全面系统对案卷和音像资料归档保存,设立案卷档案室或档案柜对案卷、音像资料统一登记收集保存。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严格进行法制审核。各单位(科室)在作出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凡涉及重大执法决定的要提交局政策法规科审核,未经局政策法规科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2.明确审核机构。政策法规科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市民政执法大队、市救助管理站要明确机构、专人负责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机构、人员信息报送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3.法制审核范围。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其他行政权力等行为时执行"三项制度"。衡阳市民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附后)。

  4.法制审核内容。按照国家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执法决定的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事实与证据、法律适用与裁量权基准运用以及法律文书规范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

  5.法制审核程序。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进行法制审核。衡阳市民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附后)。

  6.法制审核责任。各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对其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局政策法规科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法制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

1.衡阳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实施细则

2.衡阳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

3.衡阳市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

4.衡阳市民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略,已于2023年10月31日调整,详见衡民发〔2023〕32号文件)

5.衡阳市民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6.衡阳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1:

衡阳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民政系统行政执法行为,增强民政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行政执法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衡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规定,结合我市民政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我局依法将行政执法的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依申请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将行政执法公示作为本局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进行组织协调、统筹推进,负责本局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在衡阳市民政局门户网站和衡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发布

民政事务中心负责为行政执法公示提供平台建设维护、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等方面的技术支持。

行政审批科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公示发布工作。

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具体实施。

政策法规科负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构公示职责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机构执法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和更正、更新工作。

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审核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批准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未经审查同意不得公开。

第二章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第六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执法主体、职责、人员、依据、权限、程序、救济渠道、监督投诉方式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事前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与职责。主动公开机构设置、具体职责权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其中职责权限公示信息包括地域管辖权限和级别管辖权限等内容。

(二)执法人员。主动公开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及所在机构、职务、执法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

(三)执法依据。主动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四)执法权限。主动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事项清单,对执法事项的项目名称、执法主体、承办机构、设定依据、执法对象、办结时限等内容予以明确。

(五)执法程序。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流程图,公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及行政服务工作规范。

(六)救济途径。主动公开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投诉方式。主动公开接受举报的监督投诉电话、电子邮箱、受理部门或机构、地址、邮编及受理反馈程序等信息。

第八条  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或者出现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执法公示职责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九条  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在公示前,应当经政策法规科审核;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布前应当征求保密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调查取证、执行行政执法决定等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实与理由、执法依据和权利义务等内容。其中对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送达相关文书。

第十二条  在政务中心等办公场所提供办事服务的,应当摆放工作人员岗位信息公示牌,并公示下列信息:

(一)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内部办理机构;

(二)工作人员姓名、职务;

(三)服务事项申办条件、申请材料清单、表格下载方式;

(四)办理流程、时限、进度查询方式;

(五)办公时间、办公电话;

(六)其它需要公示的信息。

第十三条  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内部讨论记录、审核审批流程记录,以及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的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信息,不予公开。


第四章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第十四条  应当在衡阳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主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及行政执法决定的执行信息。

但涉及以下信息的,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上述第(二)、(三)项信息,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含有本细则第十四条不予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其中可以公开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开的行政检查结果信息,应当包括检查主体、检查对象、结论及日期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的执行信息,应当包括行政执法决定书编号、执行主体、执行对象、执行结果等信息。

第十八条  依照本细则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自行政执法事项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九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的信息在本级政府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保留5年。已经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出现被依法撤销、变更等情形的,由执法公示职责机构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后的行政执法信息,并作出必要说明。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机关纪委应加强民政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考核评价,通过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重点加强对公示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的日常评估和考核,并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和考核依据,纳入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市局予以更正,由执法公示职责机构在市局收到其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及时更正将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无法弥补的影响或损失的,执法公示职责机构应当在市局收到其请求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第二十 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各执法公示职责机构不按规定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情节、后果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行。




附件2:

衡阳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政行政执法全过程信息的记录、保存、管理和使用,规范和监督民政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衡阳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规定,结合我市民政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根据民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构对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所有执法环节进行文字记录、电子记录、音像记录的活动。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关联原则。

第四条 文字记录是指以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是指以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行政执法机构可以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实施全过程记录。

第五 政策法规科负责对本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

第七条 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记录应由民政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 具有行政强制权的民政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通过制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十三条 依法须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文字记录送达情况,留存行政执法文书的副本和送达凭证。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记录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和地点、2名以上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员等。

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记录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送达人等,并同时采用录像方式全过程不间断记录留置送达情况。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方式,记录邮寄送达的行政执法文书名称与文号,并留存邮寄送达的凭证、回执等。

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记录委托或转交的原因、送达人情况、签收情况等内容。

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载体及日期,并留存公告。

采取张贴公告方式送达的,还应当采取照相或录像方式记录送达情况。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五条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对催告情况、申请情况、强制执行结果等内容进行书面记录。

第十六条 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十七 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十八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十九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三章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具体规定

第一节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的操作

二十 行政许可流程实行全程电子记录,内部受理审核记录与申请人申请文字材料共同附卷,行政许可档案文字记录经电子扫描后存档。

二十一 行政许可实行一审一核、形式审查、当场核准为基本原则。其相关业务进驻市政府政务中心,按政务中心要求实全过程全音像记录。

二十二 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料不齐或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受理人员应按要求制作书面一次性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和要求。

受理人员驳回申请的,应当出具书面的驳回通知书,说明驳回的法律依据、申请人权利、救济途径,并按要求送达申请人,受理人员应搜集、留存必要的证据材料。

核准人员做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书面的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的法律依据、申请人权利、救济途径,并按要求送达申请人,核准人员应搜集、留存必要的证据材料。

二十三 执法人员认为确须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应由许可执法机构负责人决定并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核实,执法人员应事先书面告知申请人需核实的事项、理由、依据、时间。核查完结后应出具书面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载明核查执法人员基本情况、申请人基本情况,核查起始时间、地点、事项、核实结论、是否准予通过的意见。

第二十行政许可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许可执法机构应及时告知法制部门,按《行政许可法》有关听证的规定处理。

第二节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的操作

第二十 行政处罚实行全程文字记录,重点执法环节应使用音像记录。

音像记录应符合本细则及《衡阳市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设施设备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 行政执法机构立案后调查程序应根据不同的场景采取文字、音像、影像及其他合法的方式搜集证据。

第二十 对重大处罚案件,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按《衡阳市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操作细则》等要求处理。集体决定应形成文字材料附卷。

第二十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说明违法事实、证据材料经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定性依据,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应完整引述条款内容,充分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同时处罚决定书应有充分的说理性。

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行政处罚公示要求制做行政处罚公示文本,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不予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记录不予处罚的理由、依据,经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予以销案。

第二十 行政处罚案卷应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保存。

第三节  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的操作

三十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使用音像记录、文字记录。

三十一 强制措施实施前应提交本细则规定的制式表格,记录执法人员信息、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说明强制措施的必要性,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完成报批手续。

三十二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第四节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的操作

三十三 开展行政检查以"双随机"检查方式为主、同时开展法律法规授权的监督检查、现场检查等。实施检查应当进行文字记录,按规定使用电子、音像记录。重点记录检查的起动、检查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 建立动态管理的"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记录检查项目、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内容。

第三十 开展"双随机"检查的,抽取检查对象及检查执法人员的过程应有文字记录,记录抽取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第三方在场人员。双随机的抽取过程应同时采取音像记录。

第三十 开展"双随机"检查的,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核查和现场检查方式,执法人员填制《执法检查表》,载明检查事项、检查机关、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结果等。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 将行政执法机构建立、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 行政执法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等措施;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报政府法制机构吊销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记录的;

(二)故意毁损、删除、篡改执法记录的;

(三)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的;

(四)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五)违反本细则其他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三十九 实施细则未尽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衡阳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衡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 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衡阳市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衡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衡阳市民政局作出的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市局结合担负行政执法责任的执法类别、执法层级、本市实情、涉及金额,以及对国家、社会、行政相对人的影响等因素,确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制定以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一)清单附后。

其它(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认为有必要列入重大执法决定的其他情形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政策法规科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未经政策法规科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不得作出。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政策法规科与法制审核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开展初审、复审。必要时听取法律顾问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意见。

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由承办机构的负责人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并出具初审文书后,承办机构将相关材料报政策法规科审核。

负责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向政策法规科报送行政执法处理意见,应当在执法期限届满10个工作日前报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案件来源和立案审批情况;

(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三)调查取证情况,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鉴定意见或专家论证意见等,经过听证的,还需提交听证材料;

(四)行政执法程序的遵循情况及相关记录;

(五)行政执法决定代拟稿,相关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六)涉及行政裁量权的,提交行政裁量权基准及理由说明;

(七)其他相关材料。

承办机构送报材料不齐备的,政策法规科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交。承办机构补充材料后仍不齐备的,政策法规科不予受理。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 是否在本机关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二) 执法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

   (三) 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 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五) 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是否准确;

(六) 行政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

(七) 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八) 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可以调阅相关资料,并向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等核实情况。

第十条 政策法规科对执法承办机构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

(一)执法承办机构的处理意见经审核合法合理的,出具同意报批意见;

(二)超出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依法提出移送意见;

   (三)定性错误、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行政裁量权运用不当的,提出变更或补充意见;

   (四)行政程序违法的,提出补正或终止意见;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终止意见;

(六)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补充或更正意见。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收到执法承办机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情况紧急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列审核期限自执法承办机构提交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计算。政策法规科将处理意见提交专家论证的期限不计算在内;政策法规科向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核实情况期限不计算在内。

第十 政策法规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执法承办机构,一份留存本机构归档。

第十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由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审核后,由业务承办机构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或者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外聘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审核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政策法规科应当对法律顾问提交的书面意见进行复核,在此基础上形成政策法规科的正式审核意见。

业务承办机构对政策法规科出具的审核意见不赞成的,可以向分管法制负责人申请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经过专家论证后仍然不能达成一致的,提交本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专家论证会的组成形式和成员、议事规则根据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另行发文确定,专家论证会尚未成立之前,直接提交本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政策法规科可以会同机关纪委采取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等措施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执法承办机构报送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核材料时,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故意拖延报送材料的;

(二)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材料时,不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出具意见,或者因故意、重大过失出具错误意见的。

机关负责人未经法制审核或者不采纳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擅自批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任免机关或纪检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因此造成办案错误或者引发国家赔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行。





附件5



附件6:


衡阳市民政局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管理相对人和民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发挥民政执法记录仪在民政执法中的效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政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音、录像、照相等功能,用于记录民政执法管理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执法部门是指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民政执法人员是指取得民政行政执法证件具有民政行政执法资格的民政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 执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民政执法记录仪数据管理终端器,并从工作实际出发,合理配备民政执法记录仪数量。

第四条 民政执法记录仪为民政执法工作专用,严禁私自使用和外借。 


第二章 使用

第五条 民政执法记录仪必须经民政执法人员所在的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使用,使用情况需登记台账备查(详见附件一)。             

  第六条 民政执法记录仪记入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执法单位或部门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统一存放,并指定专人管理。在日常使用中实行"谁佩戴,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本办法操作民政执法记录仪。

第七条 执法记录仪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执法仪进行核查、检测,确定执法仪的正常使用情况。

第八条 民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前,应当做好民政执法记录仪使用前的检查工作,确保执法记录仪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的储存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保证民政执法记录仪的正常使用。发现设备故障、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管理员。
   第九条 民政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民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

第十条 民政执法人员在民政行政执法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本次民政行政执法将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民政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注意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按照规定的执法程序进行执法。

第十二条 使用民政执法记录仪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如地点、涉案人员、相关物证等;

(二)民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言行举止,及当事人的体貌特征;

(三)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四)采取强制措施现场情况及文书送达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具体录制内容详见《衡阳市民政局执法全过程一览表》。

第十三条 民政执法人员连续进行多个执法环节的,可以使用民政执法记录仪连续记录;在不同地点、时间,进行同一执法环节的,可以使用民政执法记录仪断续记录。

第十四条 民政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后,除本办法第十

三条规定事项外,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民政执法记录仪音像记录应当至当事人核对相应笔录、文书并签字确认后结束。停止执法记录仪录像功能前,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本次执法结束,感谢您的配合。"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六条 民政执法记录仪的使用人员负责民政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维护,要求按照规定做好民政执法记录仪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民政执法记录仪的损坏。

  第十七条 民政执法记录仪因故障或损坏不能使用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联系管理人员安排维修。

  第十八条 民政执法记录仪由指定的民政执法人员专用,执法记录导出时必须使用用户口令或指纹验证。

第十九条 民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将现场执法音像资料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等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导出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二十四小时内导出保存。记录信息导出后自动清空执法记录仪内存,防止随意存储传播音像记录信息。

   第二十条 民政执法记录未经批准,不得越权查阅;单位授权人员、法制部门负责人、处罚部门负责人可以查询和调阅执法记录的信息资料;民政执法人员可以查询本人民政执法活动的信息资料;其他民政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执法记录的,须提交书面申请,注明申请事由、事项、时间、申请人,经处罚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查阅。

第二十一条 公安、法院等职能单位需要调阅、复制现场执法音像资料,由单位负责人批准;上级民政机关和单位内部机构需要调阅、复制现场执法音像资料,由处罚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批准后由管理员统一办理,填写《调阅、复制音像资料登记表》(详细见附件二)。   

第二十二条 民政执法记录管理平台具有防复制、防截屏的功能,查阅执法记录的,严禁私自摄录。

第二十三条 执法部门应建立执法记录仪使用档案(详细见附件一),使用执法记录仪应按照部门名称、执法记录仪编号、民政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别填写,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由执法部门长期保存民政执法记录;

  (一)当事人对民政执法管理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民政执法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民政执法管理人员的;

  (三)涉及听证、复议、诉讼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五条 政策法规科定期对民政执法人员佩戴、使用、管理执法记录仪情况及记录的音像资料进行抽查;对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绩效考评。

  第二十六条 民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及执法记录管理平台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使用民政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记录过程中无故中断记录,或者不按规定进行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音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

(四)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与民政执法管理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存储设备;

  (六)外借或拆卸民政执法记录仪;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衡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衡阳市民政局位执法记录仪管理员名册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管理员姓名

管理员所属部门

管理执法仪数量

联系电话

入职时间


































衡阳市民政局执法记录仪使用档案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填报人:

序号

单位(部门)名称

执法记录仪编号

使用人

批准人

领用时间

交回时间

  备注

 

 

 



 



 

 

 



 











 

 

 



 



说明:1本登记簿由执法单位管理员填写;

     2. 执法仪管理员发放执法记录仪及定期核查时,应填制本表备查 ;  

     3.本登记簿规格为A4横式。


衡阳市民政局调阅、复制视音频资料登记表

序号


时间


调阅、复制人

审批人


管理员


调阅、复制内容简要


事由


姓名

单位

联系电话










 

 

 

 

 

 

 

 











 

 

 

 

 

 

 

 


 

 

 

 

 

 

 

 


说明:1本登记簿由执法单位管理员填写;

     2. 调阅、复制内容简要填写视音频资料的时间、执法人员和内容

     3.本登记簿规格为A4横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