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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罚字〔202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1-21来源:衡阳市水利局

当事人: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耕季土菜集市馆(个体工商户),地址:衡阳市高新区湘桂村三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400MADT98K80N

经营者曾静,身份证号码:430404********0025,联系电话:138****1066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群众举报反映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耕季土菜集市馆存在取用地下水的问题。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认定当事人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365体育官网2025年11月18日对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衡水立字〔2025〕1号)。

经查明,曾静于2024年3月26日与陈方伟(衡阳市高新区湘桂村三组村民)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用于餐饮经营。7月31日,曾静在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登记注册“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耕季土菜集市馆”,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并于9月19日正式开业经营餐饮服务。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使用村民陈方伟家用水井取用地下水作为餐饮经营用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以及《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365体育官网取水许可制度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曾静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店长刘晖《调查笔录》、合伙人周洋《调查笔录》、《开业庆典图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检查(勘验)图》1-4。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检查(勘验)图》5-7。证明水表计量当事人日经营用水水量。

证据四、蒸湘区蒸水办事处湘桂村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村民陈方伟《情况说明》、《单位用户接水申请回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没有通自来水使用村民地下水井取水事实。

二、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租赁湘桂村三组村民陈方伟自建房位于城乡结合部,湘桂村未纳入衡阳市城市自来水管网,该村村民生活用水都采用地下水取水。当事人在知道擅自使用村民自用地下井取用地下水作为餐饮经营用水涉嫌违法后,立即向城市供水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安装自来水,在被口头告知现阶段不能安装自来水管网的情况下,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并交纳水资源税(费)等相关事宜,当事人有主动减轻违法事实情节,属一般违法行为情形。为准确测算当事人在经营期间的日取水量,办案人员于11月20日、11月25日两次在现场进行勘验,计算出当事人日取用地下水量为11.5立方米。

本机关办案人员于2025年12月3日完成案件调查,并形成案件调查报告。12月3日,案件承办机构市河湖与水资源中心召集行政执法人员对该案进行合议,建议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12月18日,该案通过本局法制机构审核。12月25日,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对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本机365体育官网2026年1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水罚告字〔2026〕1号),告知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三)项第1目“一般违法行为情形:日取地下水100立方米以下,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限七日内依法申请取水行政许可,并依法补缴自违法取水之日(2024年9月19日)起至停止违法取水之日止的水资源税(费)。(注:根据水资源费改税相关文件精神,2024年9月19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取水按水资源费缴纳,2024年12月1日起取水按水资源税缴纳)

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账户(收款单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华新支行营业部,账号:190502802902490988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水利局

                  2026年1月19日